公安部令第176号正式名称为《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8月6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8年的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办法共23条,监管范围明确覆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
公安部176号令深度解读
从“互联网安全检查”迈向“网络空间安全监管”
2026年8月6日,公安部发布第176号令《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一次重要调整。
与2018年发布的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相比,176号令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安全”,而是将监督检查范围进一步拓展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并围绕监督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协同机制、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完善。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176号令释放出的重要信号是:
网络空间安全监管正在从单一的互联网安全检查,向覆盖网络、数据、信息以及安全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监管体系演进。
一、为什么要出台176号令?
网络空间正在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金融、医疗、教育、交通、能源以及互联网平台等业务高度依赖网络和数据,网络安全风险也随之从传统的“系统安全问题”不断向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业务安全以及社会治理安全延伸。
原有的151号令主要针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其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监管方式已经难以完全覆盖当前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新要求。
因此,176号令的出台,本质上是对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一次体系化升级。
二、176号令最核心的变化是什么?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
监管范围扩大、监管对象扩展、监管方式更加多元、监管内容更加系统、监管过程更加规范、监管结果更加闭环。
公安部公开发布信息显示,176号令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对象;
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四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
五是明确检查结果运用;
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这六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新时期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基本框架。
三、变化一:从“互联网安全”走向“网络空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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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核心概念 |
关注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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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号令 |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 |
网站有没有漏洞、网络有没有攻击、系统有没有安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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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号令 |
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 |
网络是否安全、数据是否安全、信息是否安全,以及相关主体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 |
因此,网络空间安全已经从单纯的技术安全问题,逐渐演变为:技术安全 + 数据安全 + 信息安全 + 管理责任 + 法律责任
四、变化二:监管对象更加广泛
176号令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
开展监督检查。
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监管视野已经从传统互联网企业进一步扩展。从行业视角看,未来网络空间安全监管对象将更加呈现出:
主体多元化、业务复杂化、数据集中化、风险关联化的特点。
一个企业可能同时具有多个身份:
网络运营者 + 数据处理者 + 个人信息处理者
因此,网络安全监管也不能再简单按照某一种身份进行判断,而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网络环境、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综合判断。
五、变化三:监管方式从“现场检查”向“线上+线下”转变
176号令明确提出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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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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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巡查 |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巡查等方式,对相关网络空间安全情况进行线上巡查,以发现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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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能力测试 |
针对相关信息服务,可以通过信息审核能力测试等方式检查安全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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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扫描 |
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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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检测 |
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开展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远程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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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相关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
由此可以看到,监管方式正在形成:
线上发现 + 技术检测 + 线下核查 + 现场检查
相结合的多维监管模式。这也是网络空间安全监管从传统“人工检查”向更加数字化、技术化监管发展的重要体现。
六、变化四:监管内容从“安全设备”转向“安全义务履行”
176号令并不是简单检查一个单位“买了多少安全设备”。其核心是检查相关主体是否依法履行网络空间安全义务。重点内容涉及:
网络安全基础管理
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等。
网络安全技术防护
包括网络攻击防护、病毒防护、入侵防护以及其他技术安全措施。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相关工作。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包括安全事件监测、发现、处置以及相关记录和报告等。
网络日志管理
关注相关网络运行和安全事件日志的留存、管理以及可追溯能力。
漏洞和安全隐患管理
关注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并消除风险。
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数据处理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也成为网络空间安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监管评价正在逐渐从:
“有没有安全措施”转向:“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能力是否形成、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七、变化五:建立“发现—检查—整改—复核”的监管闭环
176号令的重要价值之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采取:
公安部公开解读明确将“检查结果运用”作为176号令六方面主要内容之一。
因此,从监管机制来看,可以将其概括为:
风险发现—>监督检查—>问题确认—>整改要求—>整改落实—>复核验证—>结果运用
这意味着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正在从一次性的“检查行为”,逐渐形成持续性的“风险治理过程”。
八、变化六:更加突出分级分类监管
176号令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等原则,建立和落实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这意味着未来监管不会简单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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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一套标准、所有系统一种检查方式”。 |
而是更加注重:
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不同系统、不同数据、不同风险等级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从监管逻辑上可以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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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确定监管对象 → 分级识别风险 → 差异化实施检查 → 针对性推动整改。 |
这对于提升监管精准性、降低重复检查和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九、变化七:更加突出部门协同
网络空间安全并不是单一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
176号令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
对于具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域,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为主。
这体现出一个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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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监管正在从单部门监管向多部门协同治理转变。 |
未来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更加需要形成:
公安监管 + 行业监管 + 网络运营主体 + 安全技术力量
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十、变化八:技术力量正式成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支撑
176号令明确,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于参与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还提出相应的背景审查和全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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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监管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专业技术能力。 |
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技术机构提供的是技术支持,并不改变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
176号令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使用指定产品和服务。这进一步体现了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十一、176号令释放出的五大趋势
趋势一:网络安全监管进入“网络空间”时代
网络安全不再局限于传统网络边界。监管范围正在向:
网络 + 数据 + 信息
趋势二:安全监管进入技术化阶段
网络信息巡查、漏洞扫描、远程检测、渗透性测试等技术手段被纳入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正在从制度检查向技术验证进一步发展。
趋势三:安全监管进入持续化阶段
安全风险不会因为一次检查结束而消失。因此监管逻辑逐渐从:
一次检查转向:持续发现—持续治理—持续验证。
趋势四:安全监管进入精准化阶段
分级分类监管意味着监管资源将更加聚焦于:
重点对象、重点系统、重点数据、重点风险以及高风险场景。
趋势五:安全责任进入可验证阶段
未来安全工作不能仅仅证明:“我们有制度。”还需要证明:制度是否执行、措施是否落实、风险是否发现、问题是否整改、整改是否有效。这意味着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正在逐步从:
“有没有”走向:“做没做”再走向:“做得怎么样”。
十二、企业应该如何理解176号令?
对于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176号令并不意味着简单增加一项“合规任务”。
更值得关注的是:
需要持续审视自身承担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系统、数据、人员和安全责任之间需要建立清晰关系。
不仅要有安全防护措施,还需要能够及时发现漏洞、攻击和其他风险隐患。
发现问题之后,需要形成明确的责任、措施、过程和结果记录。
面对监督检查,需要能够对安全管理、技术防护、风险处置以及整改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三、从“被动迎检”走向“持续治理”
传统安全管理容易形成一种模式:
检查来了 → 准备材料 → 发现问题 → 整改 → 检查结束。
而176号令所体现出的监管趋势,更强调:
日常安全治理能力。以日常安全运营保障检查,以持续治理降低风险。
这也是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理念的重要变化。